近期,已有多家医院检验科因为在用离心机超过使用期限,被监管部门处罚。
案例一:
2026 年 2 月,四川达州市监局在对达州某妇幼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,发现该医院使用的医疗器械TD-5Z低速离心机具已于 2025 年 11 月到期(使用期限 5 年),超期使用3个月。
该局以该医院 “经营、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、过期、失效、淘汰的医疗器械,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" 决定给予 “没收过期低速离心机并罚款 20000 元" 的行政处罚。

案例二:
2025 年 11 月,中江县市监局在对中江县某卫生院开展专项检查时,发现该院 1 台低速离心机(价值 4800 元,使用期限 5 年)已超过使用期限。
该市监局依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,决定给予该卫生院 “没收过期低速离心机并罚款 20000 元" 的行政处罚。

我们普通人会认为:
很多超期离心机保养到位,转子、密封圈等易损配件定期更换,外观完好、运转稳定,每次性能验证和校准都符合实验标准,不影响检测质量。在检验人看来,设备实际工况远比刻板的年限数字更重要,良好维保下继续使用,是合理节约医疗资源的常规操作,没必要简单 “一刀切" 报废。

通俗理解:定期校准、更换配件、运行稳定,只能证明 “此刻机器状态良好",不能消除它法定过期失效的属性,不能自动延长注册载明的使用期限。四川达州、中江卫生院的处罚,全部依据本条,执法合法。
铭牌 / 说明书标注的医疗器械使用期限到期≠财政、国资层面强制报废;但是,不得继续作为医疗器械投入临床检验使用,市场监管可以处罚。二者不能混为一谈。
简单拆分两条不同监管逻辑:市场监管(医械使用合规)VS 卫健 / 国资(资产报废处置),这也是当前争议和处罚案例的根源。
误区 1:维保 + 性能合格就可以继续用
错误。性能只能证明当下工况,不能更改注册载明的使用期限,不能豁免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的禁止性规定,多地市监局已有明确答复和大量处罚判例。
误区 2:年限到了财政法规要求强制报废
错误。国资、卫健装备管理规则不强制到期报废,只是很多医院内部制度简单一刀切,属于单位管理制度,不是国家法律强制报废义务。
误区 3:到期设备只能报废扔掉
禁止临床使用是硬性法律红线;资产处置方式不限于报废,可经审批转非临床用途(科研、教学),但不再具备医疗器械身份,不能出具临床检测报告。